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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鹏康药品店)


当事人:恩平市鹏康药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BTT96A6T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DB750A041


2025218,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东安东君中路6号首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超过有效期的4盒“橘红枇杷胶囊”和2瓶“吡拉西坦片”药品在售。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77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在以下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后仍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对外销售:1、“橘红枇杷胶囊”4盒(规格:每粒装0.2克,包装:12/×3/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74038,生产企业:安徽美欣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295,产品批号:230102,生产日期:2023.01.02,有效期至:2025.01.01);2、“吡拉西坦片2瓶(规格:0.4克,包装:100/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1166,生产企业:山西晋新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城北三里墩,产品批号:210820,生产日期:20210827,有效期至:20240826)。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有效期的4盒“橘红枇杷胶囊”和2瓶“吡拉西坦片”尚未售出。本案涉案货值84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药品时,均没留存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再查明,当事人在购销上述药品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供货商资料和进货单、情况说明等

20255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告〔2025143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药品时,均没留存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购销上述药品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尚未售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违法情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4盒“橘红枇杷胶囊”(产品批号:230102,生产日期:2023.01.02,有效期至:2025.01.01)和2瓶“吡拉西坦片”(产品批号:210820,生产日期:20210827,有效期至:20240826

二、处以罚款*****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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