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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铭点酒吧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D5LWXFXT
2024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锦江大道东2号附楼(一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项目未得到许可。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含烧卤熟肉)制售]。在经营期间,当事人自2024年8月起在未取得自制饮品和冷食类食品(含烧卤熟肉)经营项目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制售饮品和冷食类烧卤熟肉。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取得自制饮品和冷食类烧卤熟肉的经营项目的许可,以销售价138元/份售出自制饮品10份,以销售价30元/份售出冷食类烧卤熟肉15份。本案货值金额183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2025年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停止经营相关项目,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元;
二、处以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