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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恩平库畅电子商务工作室(原经营主体,现已注销))

当事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个体工商户名称:江门市恩平库畅电子商务工作室(原经营主体,现已注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DK6TKY6G

经营场所:恩平市集成街28号二卡第二层

经营者:***


202474,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到当事人经营的江门市恩平库畅电子商务工作室进行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工作室现场发现1包未开封和1包已开封(剩余28小包)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在对外销售(标签信息如下:品名: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配方:速溶咖啡,魔芋粉,藤黄果,植脂末,白砂糖、规格:10g×30包、生产日期:2024/06/10、保质期:24个月、产地:广东深圳、地址:深圳市龙岗布吉吉华路284号),执法人员检查其外包装,发现该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未见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我局检查当天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2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20247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江门市恩平库畅电子商务工作室进行检查,对当事人已售出给顾客但顾客退回的5包产品(标签信息如下:品名: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配方:速溶咖啡,魔芋粉,藤黄果,植脂末,白砂糖、规格:10g×30包、生产日期:2024/05/18、保质期:24个月、产地:广东深圳、地址:深圳市龙岗布吉吉华路284号)依法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522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江门市恩平库畅电子商务工作室,于2024523日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2024531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10包(生产日期:2024/05/18),202468日,当事人从同一渠道购进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15包(“生产日期:2024/05/18”12包、“生产日期:2024/06/10”3包)。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自设“姑娘家的小铺子”店铺、小红书平台自设“小红薯6662A0F1”店铺对外销售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19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预包装食品:其中当事人通过“姑娘家的小铺子”店铺于2024614日销售7包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生产日期:2024/05/18)给金某,销售金额3429.7元,后经恩平市人民法院于20241231日判决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785民初4354号,判决当事人退回金某货款3429.7元,金某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未对当事人退回7包“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未退回上述货款;当事人2024618日通过“姑娘家的小铺子”店铺销售5包给晓某,销售金额2538.2元,后晓某请求退货退款,当事人同意,202477日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晓某对当事人退还5包“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2024/05/18),当事人对晓某退回2538.2元;202467日当事人通过“小红薯6662A0F1”店铺销售6包给梁某,销售金额2923元,后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2495日判决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6民初14991号,判决当事人退回梁某货款2923元,当事人已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通过“小红薯6662A0F1”店铺销售1包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生产日期:2024/05/18)给北京客户,销售金额488元,无法召回。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于经营场所内存放1包和28小包待售,另有4包和2小包已自用完毕。至调查终结之日止,本涉案货值金额11466.9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9378.9元,当事人依法应当退赔违法所得8890.9元。

经我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样品批号:2024/05/182024/06/10)进行检测,2024827日上述检验机构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是:XFO240800009XFO240800010),均检定出西布曲明成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FO240800009XFO240800010)均显示:“检验项目:西布曲明,mg/kg;检测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2005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验结果:供试品色谱图中,出现与对照品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且对应一级质谱及二级质谱均与对照品一致”。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批次生产日期分别是2024/05/182024/06/10的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含有西布曲明。

另查明,上述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外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再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资料。

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41107日已经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资料、聊天截图、网页截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FO240800009XFO240800010)、两份民事判决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打印件、投诉举报单等。

20257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79,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外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含有西布曲明的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预包装食品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4包和28小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488元。

三、罚款20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54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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