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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华侨北路赞哥副食店)


当事人:恩平市华侨北路赞哥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6AJE66D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华侨北路1号华侨城一层商铺17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5422日,本局委托广东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的“北海道细薯条(原味)”(生产日期:20241101)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上述被抽检批次“北海道细薯条(原味)”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B/T 2686-6021《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预包装食品。本局2025528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R01250427024,并于202569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42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1223日从湖南天盛宏源实业有限公司购进30袋“北海道细薯条(原味)”(生产日期:20241101在其店内对外销售。2025422日,本局委托广东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北海道细薯条(原味)”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524日出具上述“北海道细薯条(原味)”的检验报告(№:R01250427024)显示:上述“北海道细薯条(原味)”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合格(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3M=102,实测值:1015401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B/T 2686-6021 《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北海道细薯条(原味)”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查验“北海道细薯条(原味)”的供货者的证照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北海道细薯条(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5528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已售的3袋抽检不合格批次“北海道细薯条(原味)”。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30“北海道细薯条(原味)”,除被抽检的24袋,其余6袋已销售,案发后召回3袋,进货价4.9/袋,销售价5.84/本案货值金额共175.2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57.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R01250427024)、询问笔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食品出厂合格证明、线索移送书、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等。

20257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85,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北海道细薯条(原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批次的“北海道细薯条(原味)”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北海道细薯条(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和免予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没收3袋抽检不合格批次“北海道细薯条(原味)”。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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