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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建)

当事人:徐建


         20250701,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去往恩平市水运街1号方富楼的(104)商铺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未按规定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61日承租恩平市水运街1号方富楼的(104)商铺,于2025625日开始在该商铺从事鲜蛋销售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商铺在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轩晨蛋品商铺名称分别于2025629日销售了鸡蛋91.9斤,获得收款303元;于2025630月销售了鸡蛋2板,获得收款35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628日通过向拼多多商家提供回收获得的原始“长隆鲜蛋”纸箱(含“公司名称:恩平市长隆养殖场、地址:恩平市恩城镇平塘大道”等字样)定制了同款“长隆鲜蛋”纸箱380个,用于与其商铺商品一起作经营送货服务。该“长隆鲜蛋”纸箱上的“公司名称:恩平市长隆养殖场、地址:恩平市恩城镇平塘大道”等文字内容,与投诉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长隆鲜蛋”纸箱380个未进行销售,于202571日被本局当场查获。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858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33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涉案宣传资料的淘宝订单截图、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57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告〔202518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商铺未取得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将冒用厂名、厂址的“长隆鲜蛋”纸箱用于经营送货服务的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十条第(十)项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38元。

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上述“长隆鲜蛋纸箱(含“公司名称:恩平市长隆养殖场、地址:恩平市恩城镇平塘大道”等字样)380个,并处以罚款45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9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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