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煌城食品商行:
本局于2025年01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市监锦处字〔2025〕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7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7000元。以上合计1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伍锃杰
联系电话:0750-7729116
联系地址:恩平市新平中路55号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