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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新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新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E99E980E

2025626日,本局办案人员在恩平市恩城第二中学涉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为恩平市恩城第二中学饭堂的实际运营管理方,是恩平市恩城第二中学饭堂抽检不合格“大白菜”(购进日期:2025-4-8)的实际采购和使用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局遂于2025626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恩平市恩城第二中学饭堂承包商,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217日与恩平市恩城第二中学签订协议,负责经营管理恩平市恩城第二中学饭堂,为恩平市恩城第二中学师生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2548日,当事人购进15kg“大白菜”用于恩平市恩城第二中学饭堂制作员工餐当日,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大白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共抽样3.2kg,以6/kg支付购样费19.22025423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250119-XBJ30361显示上述被抽检“大白菜”(购进日期:2025-4-8)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项目不合格(实测值:1.26,标准指标:≤1,计量单位: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被抽检“大白菜”除被抽检的3.2kg外,其余11.8kg已于202548日被当事人用于制作员工餐无偿食用本案涉案货值90,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9.2

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白菜”未如实记录食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线索移送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现场相关照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截图、整改报告、公告通知、询问(调查)笔录、涉案食品原料相关资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任命书、投资建设经营恩平市恩城二中宿舍饭堂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复印件等

20257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78),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上述“大白菜”时未如实记录食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二、处以罚款1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801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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