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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恩城第二中学)
当事人:恩平市恩城第二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545619128X6
2025年04月24日,本局收到线索称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对恩平市恩城第二中学采购的食品原料“大白菜”(购进日期:2025-4-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5年4月23日由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250119-XBJ30361)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局于2025年0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经本局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于2025年2月17日与恩平市新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当事人饭堂,为当事人师生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并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管理。2025年4月8日,恩平市新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15kg“大白菜”用于当事人饭堂制作员工餐。当日,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受本局委托对恩平市新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上述“大白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共抽样3.2kg,以6元/kg支付购样费19.2元。2025年4月23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250119-XBJ30361),显示上述被抽检“大白菜”(购进日期:2025-4-8)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项目不合格(实测值:1.26,标准指标:≤1,计量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被抽检“大白菜”除被抽检的3.2kg外,其余11.8kg已于2025年4月8日被恩平市新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制作员工餐无偿食用。本案涉案货值90元,恩平市新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违法所得19.2元。
另查明,当事人作为饭堂承包商的监督管理方,未能全面履行好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恩平市新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白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线索移送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现场相关照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截图、整改报告、公告通知、询问(调查)笔录、涉案食品原料相关资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建设经营恩平市恩城二中宿舍饭堂的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复印件等。
2025年7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7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能全面履行好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恩平市新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白菜”的行为,属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情形,构成了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