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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柏加惠商贸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D77T7F16
2025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桥园路12号-3第3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一批香烟对外销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06日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自2024年12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以下烟草制品对外零售:(1)黄鹤楼(硬银紫)购进3条,已售1条,剩余2条,进货价150元/条,销售价152元/条,获利2元;(2)双喜(软经典1906)购进4条,已售0条,剩余4条,进货价146元/条,销售价155元/条,获利0元;(3)双喜(硬五叶神)购进5条,已售3条,剩余2条,进货价135元/条,销售价138元/条,获利9元;(4)香烟玉溪(软)购进4条,已售0条,剩余4条,进货价196元/条4条,销售价198元/条;(5)芙蓉王(硬)购进6条,已售5条,剩余1条,进货价212元/条,销售价216元/条,获利20元;(6)中华(硬)购进1条,已卖0条,剩余1条,进货价375元/条,销售价382元/条,获利0元。上述烟草制品经营总额259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等。
2025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9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二、处以罚款77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