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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泉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DRFX3P0R
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恩洲工业大道中23号的厂房三、五楼东边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型号UT884)10套和标注“
”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型号VM-1000)10套。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20套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自2024年7月起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以下注册商标标注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1、标注“”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型号UT884)20套;2、标注“
”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型号VM-1000)20套。至案发时止,上述两种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均已售出10套(合计20套),剩余10套(合计20套),成本价均为50元/套,销售价均为68元/套。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360元。涉案产品经营额合计2720元。
“SHURE”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是舒尔公司,国际分类第9类,商标注册号:38449038,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JBL”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是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国际分类第9类,商标注册号:20438128A,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SHURE”和“JBL”注册商标信息、情况说明等。
2025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9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标注“
”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型号UT884)10套和标注“
”注册商标的无线麦克风(型号VM-1000)10套;
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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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