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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菲立尔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菲立尔电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91440300087728394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024年11月12日,本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于2024年9月24日对深圳市腾玛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功放(规格型号:PM550)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400245510400391),《检验报告》显示“监督总体不合格”。上述功放(规格型号:PM550)的生产单位为恩平市菲立尔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2月31日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生产了4台规格型号为PM550的功放,并于2024年9月6日将上述功放全部销售给深圳市腾玛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2024年9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对深圳市腾玛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功放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于2024年11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400245510400391)。该《检验报告》显示上述功放检测项目的“电源端骚扰电压、或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检测结果:不符合GB/T 13837-2012标准中的电源端骚扰电压的要求;技术要求:GB/T 13837-2012条款4.2或GB/T 9254.1-2021条款A.3)的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电源端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T 13837-201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4台功放已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392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生产计划单、入库单、销售出库单、情况说明等。
2024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6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功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二、处以罚款588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1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