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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大田镇吴小庭烧腊加工部)




当事人:恩平市大田镇吴小庭烧腊加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4RU7629                  

        


20241011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恩平市大田镇大田圩长堤C83号的恩平市大田镇吴小庭烧腊加工部生产的“叉烧”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于2024118日出具检验报告。上述“叉烧”的检验报告(№:ZF0241001202)显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生产台账记录。本局于202411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天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ZF0241001202

经查实,当事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于20241011日生产“叉烧”共2.25kg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41011日,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叉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于20241108日出具检验报告,上述“叉烧”的《检验报告》(№:ZF0241001202)显示检验项目“日落黄”(实测值:0.145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合格和“胭脂红”(实测值:0.00471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1113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叉烧”2.25kg已全部售给检验机构,销售价为96/kg。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16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16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叉烧”时,未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生产台账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检验报告》1份;4、询问笔录;5、减轻处罚申请;6、送达地址确认书;7、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8、供应商证照。

202412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59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叉烧”超范围使用日落黄、胭脂红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叉烧”时未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生产台账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生产台账记录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对食品生产配方及时修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生产台账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1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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