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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恩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恩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4H1U06A
根据网络监测,恩平市恩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宣传一款“加重手机支架桌面可升降支架底座加重手机支架”的商品和一款“便携式折叠手机支架直播追剧可升降支架懒人桌面手机支架批发”的商品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2024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米仓四路59号厂房设备车间厂房北面中间区域六小跨的恩平市恩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利用其公司电脑打开其经营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网店的上述两种商品仍在售。当事人涉嫌宣传专利产品未按规定标明专利种类和假冒专利,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自2023年年初起,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上架销售以下商品:1、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的情况下,销售一款名为“加重手机支架桌面可升降支架底座加重手机支架”的商品,并在该商品详情页面广告中商品属性栏目标注“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至案发时止,上述商品已售1400个,销售额300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3000元。2、当事人把取得的“桌面手机支架(EC02)”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22 3 0554529.3)用于宣传一款名为“便携式折叠手机支架直播追剧可升降支架懒人桌面手机支架”的商品时,在该商品详情页面广告中商品属性栏目标注“专利类型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 2022 3 0554529.3”。至案发时止,以上两种商品仍在当事人的网店在售。以上两种商品的广告是当事人于2023年年初自行制作和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专利证书、专利申请通知书、情况说明等。
2024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29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加重手机支架桌面可升降支架底座加重手机支架”的商品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设计误认为是专利设计的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宣传专利产品“便携式折叠手机支架直播追剧可升降支架懒人桌面手机支架”未按规定标明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宣传专利产品未按规定标明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均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二、处以罚款4500元。
对当事人宣传专利产品未按规定标明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