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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知里美甲店)
当事人:恩平市知里美甲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C3A3AK1U
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广场D区商铺8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7支超过使用期限的丹指鹤甲油胶(生产日期为2022.04.25,有效期至2024.04.25)用于经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在7支丹指鹤甲油胶(净含量:15mL/瓶,生产日期为2022.04.25,有效期至2024.04.25)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仍摆放在经营场所内提供美甲服务。上述甲油胶是当事人2022年5月17日从广州丹指鹤美甲用品有限公司进货的。截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尚未使用,货值100.1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者身份证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商营业执照、生产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020年05月06日和2022年08月20日的丹指鹤甲油胶检验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
2024年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2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丹指鹤甲油胶放置在货架上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丹指鹤甲油胶化妆品时未查验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提供服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均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7支超过使用期限的丹指鹤甲油胶;
处以罚款1500元。
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以上罚款合计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