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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痘卫士美容店)


当事人:恩平市痘卫士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7KCTCM92



20240401,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恩新东路12号第4-5卡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20220318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正常对外营业。自开业以来,当事人在实体店内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如下11美容服务:“小气泡毛囊清洁”、“60分钟面部清洁补水”、“痘肌护理∣粉刺清闭口护理初体验”、“T区清洁∣清肌黑头管理”、“40分钟男士面部清洁补水”、“水氧透明质酸管理”、“净满清脂∣平衡水油抑满清满护理”、“背部痘肌护理∣重现健康铂晳美背”、“仙女亮肤∣科学亮肤润肤护理”、“全脸亮肤美白淡斑60分钟”、“毛囊基础清洁洗脸”,用于对外经营。202307月,当事人新增“喜欢熬夜?眼部明眸舒缓淡化眼纹护理”美容服务对外经营。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上述“小气泡毛囊清洁”、“痘肌护理∣粉刺清闭口护理初体验”、“背部痘肌护理∣重现健康铂晳美背”、“喜欢熬夜?眼部明眸舒缓淡化眼纹护理”、“全脸亮肤美白淡斑60分钟”“毛囊基础清洁洗脸”等6项美容服务(自对外提供服务之日202417日),和“60分钟面部清洁补水”、“T区清洁∣清肌黑头管理”、“40分钟男士面部清洁补水”、“水氧透明质酸管理”、“净满清脂∣平衡水油抑满清满护理”、“仙女亮肤∣科学亮肤润肤护理”等6项美容服务(自对外提供服务之日案发时止),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未注明上述美容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涉案实体店、网店和公司项目及价格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经营者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4080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23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实体店内提供上述美容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体店内涉案美容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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