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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沙湖镇合源粮食加工厂)
当事人:恩平市沙湖镇合源粮食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94013713T
2023年7月6日,本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有30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象牙米包装袋,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23年7月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包装袋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05月11日,主要从事大米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2023年3月,当事人委托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八达编织袋印刷厂制造一款新款的象牙米(净含量:15kg)包装袋共计200条,价格为1.05元/条。该款象牙米包装袋标签标示有“产自于粤北石灰岩山区水田,米粒纤细、色泽晶莹剔透、形似象牙、米质纯正,富含锌、铜、钙、铁等多种人体必需微量元素”等内容,但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锌、铜、钙、铁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投入使用170条包装袋装成170包象牙米(净含量:15kg)并全部销售出去,销售价格为60元/包。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涉案象牙米(净含量:15kg)162包,还有8包象牙米无法召回。因已召回的象牙米符合食品安全,当事人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当事人实际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象牙米(净含量:15kg)8包,获得违法所得480元,涉案象牙米货值10200元,包装袋货值31.5元,涉案货值共计10231.5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提取(复制)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经营情况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召回公告、食品召回记录表、检验报告(编号:2023040638-3a)、销售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年9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沙告字〔2023〕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象牙米包装袋30条;
三、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收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没收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