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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家美电器店)


当事人:恩平市家美电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43BXR7B


2024年0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9-11号首层B6铺位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现场发现的2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已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正常对外营业。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在售的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1、生鐵爐(型号:8号;制造商:中山市大岑镇琪盛五金厂),2、无标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3.1.8“熄火保护装置flame failure device 安装在燃具上,在火焰意外熄灭时能够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的装置”和5.3.3.1.1“一般要求 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熄火保护装置的火焰探测器可使用在常明火上,常明火供气阀门与主火燃烧器供气阀门应为关联式设计,在常明火未点燃时,主火燃烧器不应接通燃气;b)在常明火熄灭时,应同步关闭常明火和主火燃烧器供气阀门”的规定。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2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均未有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4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4年06月0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1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2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规定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2台(生鐵爐(型号:8号;制造商:中山市大岑镇琪盛五金厂)1台、无标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1台);

二、处以罚款2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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