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健森美甲店)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健森美甲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12LD9C
2024年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批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摆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从广州购进40瓶外包装标示“NNS SOAK OFF GEL POLISH”的甲油胶(规格:6ML/瓶,产品标准号:QB/T2287-2011,卫妆准字12-XK-007号,生产许可证:XK16-108 9896,卫生许可证(2012))摆放在店铺内的货架上销售,进货价4元/瓶,销售价6元/瓶,上述40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24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自用4瓶上述甲油胶,其余的尚未对外售出。当事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营者签字确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
2024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另外,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的违法商品数量不多,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均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标示“NNS”的甲油胶)36瓶;
二、罚款2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2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