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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安然美甲店)
当事人:恩平市安然美甲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5JCEG7T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恩平市恩城恩新1街1号1、2楼及恩新1街1号1座1、2楼51号铺位的恩平市安然美甲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色调花园甲油胶”83支和“BEI•OU®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33支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22日网上预购了“色调花园甲油胶”1套(内含88支)和“BEI•OU®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1套(内含48支),准备用于开店营业美甲服务使用,2020年11月12日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正常对外营业。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在化妆品“色调花园甲油胶”(规格:e15ml/0.5fl.oz,产品批号及生产日期:2020/03/28,保质期:三年)83支和“BEI•OU®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净含量:12ml,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合格20200926-20230925)33支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仍摆放在经营货架上经营。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色调花园甲油胶”和“BEI•OU®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期间未曾将上述化妆品“色调花园甲油胶”和“BEI•OU®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在超过使用期限后使用于美甲服务。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815.178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化妆品、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4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色调花园甲油胶”和“BEI•OU®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使用于美甲服务,未收到相关消费举报投诉,违法商品尚未使用,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色调花园甲油胶”(规格:e15ml/0.5fl.oz,产品批号及生产日期:2020/03/28,保质期:三年)83支和“BEI•OU®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净含量:12ml,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合格20200926-20230925)33支;
处以罚款3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