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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市欢畅壹佰娱乐有限公司恩平市分公司)


当事人:中山市欢畅壹佰娱乐有限公司恩平市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23296213U      


20243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恩平市恩城**的中山市欢畅壹佰娱乐有限公司恩平市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查清案件事实,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202421日从恩平市**副食店购进下述9款烟草制品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的9款烟草制品进货及销售情况如下:1.“红利群”卷烟购进20包,已销售9包,进货价*/包,销售价*/包;2.“1906硬双喜”卷烟购进20包,已销售7包,进货价*/包,销售价*/包;3.“硬中华”卷烟购进10包,已销售4包,进货价*/包,销售价*/包;4.“硬芙蓉王”卷烟购进10包,已销售1包,进货价*/包,销售价*/包;5.“硬经典双喜”卷烟购进10包,已销售2包,进货价*/包,销售价*/包;6.“五叶神”卷烟购进20包,已销售8包,进货价*/包,销售价*/包;7.“硬红五叶神”卷烟购进10包,未销售,进货价*/包,销售价*/包;8.“软玉溪”卷烟购进20包,已销售8包,进货价*/包,销售价*/包;9.“硬双喜”卷烟购进10包,已销售3包,进货价*/包,销售价*/本案涉案烟草制品货值金额317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送货单、询问笔录等。

20245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54),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或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14.4

二、处以罚款1109

以上罚没款合计1323.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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