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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妃妃美容中心)



当事人:恩平市妃妃美容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7KC9EP1U



20238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3号鳌峰御庭桂花阁商铺18恩平市妃妃美容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的标示“AP·SCF®植因天采水 粤妆20161650 2023.0527”(数量:1瓶)和标示“AP·SCFTM 焕颜防护隔离霜”(数量:1瓶)的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0328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当事人于2022125日将以下化妆品放在店内对外销售:标示“AP·SCF®植因天采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650 净含量:120ml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 ES134-2 2YL200528 2023.0527”(数量:1瓶)和标示“AP·SCFTM 焕颜防护隔离霜 净含量:30ml 0121JU合格2020.11.03 2023.11.02”(数量:1瓶)。其中,标示“AP·SCF®植因天采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650 净含量:120ml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 ES134-2 2YL200528 2023.0527”的化妆品有效使用期限为2023527日;标示“AP·SCFTM 焕颜防护隔离霜 净含量:30ml 0121JU合格2020.11.03 2023.11.02”的化妆品,其包装上的标签未见有标示以下内容: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上述超过使用化妆品货值128元,标签未有标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的化妆品货值50元。截至本案立案之日,上述化妆品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未查验上述2瓶化妆品的备案情况、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未如实记录化妆品的信息,于2022125日上架销售。

至案发日止,上述化妆品尚未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815日被本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经营情况说明、标示“AP·SCF®植因天采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650 净含量:120ml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 ES134-2 2YL200528 2023.0527”(数量:1瓶)和标示“AP·SCFTM 焕颜防护隔离霜 净含量:30ml 0121JU合格2020.11.03 2023.11.02”(数量:1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资料

20244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4〕   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标签未有标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的“AP·SCFTM 焕颜防护隔离霜”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AP·SCF® 植因天采水”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且违法产品数量较少且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均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三种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示“AP·SCFTM 焕颜防护隔离霜”(数量:1瓶)的化妆品

罚款500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示“AP·SCF®植因天采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650 净含量:120ml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 ES134-2 2YL200528 2023.0527”(数量:1瓶)的化妆品

罚款1000

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00

以上合并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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