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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银珠副食店)
当事人:恩平市银珠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YN9FY9Q
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恩平市万兴东路78号之一的恩平市银珠副食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中邦虾仁下饭菜”6瓶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并向本局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正常对外营业。2023年1月份左右,当事人从恩平市富兴副食品批发部进货预包装食品“中邦虾仁下饭菜”1件(含12瓶),用于对外销售。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在上述预包装食品“中邦虾仁下饭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200001665,生产日期:2022.06.02,保质期:18个月)共6瓶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在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6瓶预包装食品“中邦虾仁下饭菜”在超过保质期后未有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3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中邦虾仁下饭菜”时未查验食品出厂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物品、进货查验资料、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资料等。
2024年4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2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中邦虾仁下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中邦虾仁下饭菜”时未查验食品出厂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中邦虾仁下饭菜”数量较少,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中邦虾仁下饭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200001665,生产日期:2022.06.02,保质期:18个月)6瓶;
处以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