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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光泽石油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光泽石油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077472983



2024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恩平市东安镇金坑管理区恩平市光泽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8只已充满气的气瓶,瓶身显示有“光泽石油气”,编码分别为:36300424433630039854363014201136300402283630012415363010417336300421523630078183,编码上分别对应有二维码,上述8只气瓶的瓶阀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当事人涉嫌违法充装气瓶,我局于20242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检验检测服务等经营活动202427当事人未仔细履行充装前后检查为8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该8只气瓶的瓶阀均未设置自闭装置,当事人的充装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截至案发时止,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尚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本案涉案的气瓶货值108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及记录表气瓶档案明细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44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告字〔2024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充装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列入我国《特种设备目录》,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充装的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7.2.1.34)“液化石油气瓶阀可以设计成角阀或者直阀,并且在出气口设置自闭装置或者在进气口装设过流关闭装置;”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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