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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南龙五金店 )
当事人:恩平市南龙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7E6BA7E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中南村委会沙片村2区26号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查获的标注“”的415个注册商标标识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2月起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伪造“”注册商标标识。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伪造“”注册商标标识415个。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尚未对外销售,经营额合计124.5元。“”商标是舒尔公司(美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9类,商标注册号:38407873;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4、“”注册商标资料截图;5、询问通知书;6、询问笔录;7、情况说明。
2024年4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4〕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15个;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