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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品逸佳贸易商行)
当事人:恩平市品逸佳贸易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6LM428R
2024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恩平市品逸佳贸易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且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1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超过保质期的13支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6月18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以下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
1、外包装标示“李锦记 秘制红烧汁”5支,净含量:410毫升,售价为13元/支,生产日期:2022.4.2,保质期为十八个月;
2、外包装标示“朝天子 特辣王 香蒜辣椒酱”5支,净含量:280克,售价为8.5元/支,生产日期:2021.12.6,保质期为十二个月;
3、外包装标示“好嘉元 粤辣王蒜香辣椒酱”3支,净含量:230克,售价为7元/支,生产日期:2022.10.10,保质期为十二个月。
截至我局检查当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尚未销售出去,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43.5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好嘉元 粤辣王蒜香辣椒酱”时没查验该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经营者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李锦记 秘制红烧汁”和“朝天子 特辣王 香蒜辣椒酱”的检测报告、销售记录截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
2024年4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4〕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李锦记 秘制红烧汁”、“朝天子 特辣王 香蒜辣椒酱”和“好嘉元 粤辣王蒜香辣椒酱”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在购进“好嘉元 粤辣王蒜香辣椒酱”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外包装标注“李锦记 秘制红烧汁”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5支;标注“朝天子 特辣王 香蒜辣椒酱”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5支;标注“好嘉元 粤辣王蒜香辣椒酱”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3支;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二、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