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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慧兴副食店)
当事人:恩平市慧兴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787BPXQ
2024年1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恩平市恩城纺织路57号首层自编5号的恩平市慧兴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的6瓶“邦品汇®F1动感三秒塑性干胶”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在6瓶化妆品“邦品汇®F1动感三秒塑性干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388;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3-2-9;净含量:420ml)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仍然放在货架上销售。上述化妆品为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从开平市三埠区利超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入。截至案发时止,上述经营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尚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本案涉案的化妆品货值174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者身份证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销售记录截图、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4年4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4〕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邦品汇®F1动感三秒塑性干胶”放置货架上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时未查验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中未销售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邦品汇®F1动感三秒塑性干胶”6瓶;
2.处以罚款20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