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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裕兴桌球室)



当事人:恩平市裕兴桌球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Y0N34XB




20231129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小岛东七号之一小区378房屋第三整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1包“绿爽(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21208日,保质期6个月)、21包“卫龙小面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30705日,保质期1206条“双汇泡面搭档香肠”(生产日期20230720日,保质期120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28包(条)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16830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以下预包装食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1、绿爽(调味面制品),规格16g/包,生产日期20221208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0.4/包,售价为1/包,共购进10包,保质期内已售9包,剩余1包;2、卫龙小面筋(调味面制品),规格为26g/包,生产日期20230705日,保质期120天,进货价0.3/包,售价为1/包,共购进30包,保质期内已售9包,剩余21包;3双汇泡面搭档香肠,规格30g/条,生产日期20230720日,保质期120天,进货价0.7/条,售价为1/条,共购进10条,保质期内已售4条,剩余6条。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在1包“绿爽(调味面制品)”、21包“卫龙小面筋(调味面制品)”和6条“双汇泡面搭档香肠”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28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20243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425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1包“绿爽(调味面制品)”、21包“卫龙小面筋(调味面制品)”和6条“双汇泡面搭档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商品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包“绿爽(调味面制品)”、21包“卫龙小面筋(调味面制品)”和6条“双汇泡面搭档香肠”;

  2. 处以罚款5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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