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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品逸居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品逸居家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8CTB596
2023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东安外资民资工业区F区48号办公楼D幢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辆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当即下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恩市场监管特令(河南)〔2023〕第1107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同时对上述叉车进行查封。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8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一辆叉车(产品编码:G5AE73435,设备代码:51104407002022115020)运载货物。上述叉车(设备代码:51104407002022115020)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0月。当事人在上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至案发当日,当事人仍正常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被本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检测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表等。
2024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4〕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当事人在厂场内使用的平衡重式叉车为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取得检验报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