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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富丽电动车行)


当事人:恩平市富丽电动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D79W038M



202421,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34-36号之三聚华苑21号铺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现场发现的涉案电动自行车2台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已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正常对外营业。当事人通过进货、改装,在售2台绿源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T23009Z,车架码分别为:192822310558015192822311563148鞍座长度均490m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电动自行车未有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998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涉案电动自行车支付单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0243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2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绿源电动自行车2台(产品型号为TDT23009Z,车架码分别为192822310558015192822311563148

  2. 处以罚款39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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