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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远大车行)
当事人:恩平市远大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0JW3A80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33号首层
2023年1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33号首层的恩平市远大车行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车行后门的小巷发现摆放有3辆在售电动自行车(名称:小牛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是:309622395024275、309622395041897、309622395049213)鞍座长度均为50cm,超过国家标准的350mm。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我局依法对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并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09月18日注册登记成立,从事零售:摩托车、电动车。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在中山海森百家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辆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是:309622395024275、309622395041897、309622395049213),并擅自改装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后摆放在车行待售,经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由广东省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校准的钢直尺(证书编号:CLV20231009,出厂编号:09)进行测量后发现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为50cm,超过国家标准的35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至案发时止,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未销售出去,销售价格为1200元/辆,本案涉案货值3600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4、询问笔录;5、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6、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入库单;7、钢直尺的校准证书等。
2024年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4〕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尺寸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小牛电动自行车3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09622395024275、309622395041897、309622395049213);
二、处以罚款3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