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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上谷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上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C2X1KU6U
2023年10月16日,本局委托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恩平市东安民资外资工业区C区C2号厂房2首层的恩平市上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10-15)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ZF0231001828)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花生油《检验报告》№:ZF0231001828)。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用花生仁生产了6瓶压榨花生油,净含量:1.5升/瓶,销售45元/瓶。2023年10月16日,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压榨花生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广东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压榨花生油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ZF0231001828)显示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B1,ug/kg”不合格(实测值:178,标准指标:≤2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压榨花生油已全部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70元。本案货值金额为27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压榨花生油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供货商营业执照、销售台账等。
2024年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4〕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压榨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生产的食品数量不多,且未在市场流通造成影响,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2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