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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横陂镇美丰商店)
当事人:恩平市横陂镇美丰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5945E76
2024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30包在售的“精制槟榔(枸杞槟榔)”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我局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30包超过保质期的“精制槟榔(枸杞槟榔)”依法扣押,并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1999年4月7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于2022年4月25日从路过商贩处购进下述槟榔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进货、销售情况如下:
一、“精制槟榔(枸杞槟榔)”,保质期:60天,标示生产日期:2022/04/23,净含量:25克,销售价:30元/包,共购进10包,进货价25元/包,其中在保质期内销售了7包,剩余3包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仍放置于货架上对外销售。
二、“精制槟榔(枸杞槟榔)”,保质期:60天,标示生产日期:2022/04/23,净含量:20克,销售价:20元/包,共购进20包,进货价16元/包,其中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包,剩余17包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仍放置于货架上对外销售。
三、“精制槟榔(枸杞槟榔)”,保质期:60天,标示生产日期:2022/04/23,净含量:15克,销售价:15元/包,共购进20包,进货价12元/包,其中在保质期内销售了9包,产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1月19日销售了1包,剩余10包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仍放置于货架上对外销售。
当事人在上述“精制槟榔(枸杞槟榔)”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放置在其店内货架上对外进行销售。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9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等。
2024年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横告字〔202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精制槟榔(枸杞槟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的“精制槟榔(枸杞槟榔)”,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扣押的失效“精制槟榔(枸杞槟榔)”30包;
二、处以罚款8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3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0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