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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美瘦日用品商行)
当事人:恩平市美瘦日用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HPPG57
经营者:莫碧仪
2023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1套草木集®舒缓精油套、1套草木集®魅姿紧致套、3盒茶树精油、4盒大马士革玫瑰复方精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资料及产品备案资料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从上海美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涉案的化妆品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购进销售情况如下:
1、购进了1套草木集®舒缓精油套,购进价258元/套,销售价680元/套,未售出。
2、购进了1套草木集®魅姿紧致套,购进价455.4元/套,销售价880元/套,未售出。
3、购进了3盒茶树精油,购进价为46元/盒,销售价为89元/盒,未售出。
4、购进了4盒大马士革玫瑰复方精油,购进价为46元/盒,销售价为99元/盒,未售出。
上述产品存在以下违法情况:
1、草木集®舒缓精油套:该产品的标签上标示有“上海美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监制”的信息,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2022年7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指引“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该产品标签标注“监制”内容,虚假、引人误解。同时,该套化妆品上标注有“生产商:康润美化(佛山)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和桂中路9号之五(住所申报)A栋三楼整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281 ”等信息。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上述产品非康润美化(佛山)有限公司生产,为假冒伪劣产品。
2、草木集®魅姿紧致套:该产品的标签上标示有“全国总经销:上海美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71,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北王田路83号2栋3楼”等信息,但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信息。
3、茶树精油:该产品的标签上标示有“被委托方:上海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楚华北路2158号, 生产许可证:沪妆 20160014”信息,但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信息。同时,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上述产品非上海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4、大马士革玫瑰复方精油:该产品的标签上标示“委托方:上海美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5616号1220室,被委托方:上海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14,执行标准:GB/T 26516”信息,但未标注有“注册人、备案人”信息。同时,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上述产品非上海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本案涉案金额为2223元,当事人未有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线索移送和协查调查函(恩市监〔2023〕65号)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的复函、线索移送和协查调查函(恩市监〔2023〕66号)、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沪市监奉执复函(2023)第04017号〕、线索移送和协查调查函(恩市监〔2023〕90号)、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3)第1614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查询的“粤妆20190281”“粤妆20160271”“沪妆20160014”备案的生产企业信息、询问笔录、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4年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1、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监制”内容的“草木集®舒缓精油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的“草木集®魅姿紧致套”“茶树精油”“大马士革玫瑰复方精油”三种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均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2、当事人销售假冒厂名的“草木集®舒缓精油套”“茶树精油”“大马士革玫瑰复方精油”化妆品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包括:1套草木集®舒缓精油套、1套草木集®魅姿紧致套、3盒茶树精油、4盒大马士革玫瑰复方精油;
2、处以罚款2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