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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何国庭)



当事人:何国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5600123146

经营场所恩平市河南侨园路19


20237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河南侨园路19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2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在货架上待售。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的2家用燃气灶具的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061212日在本局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197月份购进以下两款家用燃气灶具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1、外包装标有“正珠江牌”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产品型号:J24B,生产厂家:中山市家乐宝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价为200元;2、外包装标有“都市皇冠”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QS8Y1台,销售价为140元。以上两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至案发时止,上述两台家用燃气灶具处于在售状态,但均未售出,当事人未获违法所得。本案经营额合计为3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202310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X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十七类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属于家用燃气器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情形,构成了销售的产品未经认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延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外包装标有“正珠江牌”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产品型号:J24B)和外包装标有“都市皇冠”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QS8Y1台;

二、处以罚45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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