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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球记副食店)
当事人:恩平市球记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6U71HXA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街道吉祥北路14号首层
经营者:梁冰群
2023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吉祥北路14号首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6包(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进口化妆品摆在货架上待售。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进口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6包(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进口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3月29日在本局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3年6月初委托朋友从澳门购进以下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进口化妆品对外销售:1、标有“Maxigones®”等字样的进口奶粉1罐,规格1kg/罐,销售价为100元;2、旧街场三合一白奶茶(即溶奶茶饮品)1包,规格12条/包,35g/条,销售价为30元;3、旧街场三合一蔗糖白咖啡(即溶咖啡饮品)1包,规格15条/包,36g/条,销售价为30元;4、标有“AHC”等字样的进口洗面奶1瓶,规格180ml/瓶,销售价为50元;5、标有“DOVE”等字样的进口香体液1瓶,规格150ml/瓶,销售价为20元;6、标有“RAY Gold Facial Mask”等字样的进口面膜1盒,销售价50元。至案发时止,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和进口化妆品均未售出,当事人未获违法所得。本案涉案进口预包装食品货值160元,涉案进口化妆品货值12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上述进口化妆品对外销售时,也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2023年1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违法商品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均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及经营化妆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有“Maxigones®”等字样的进口奶粉1罐、旧街场三合一白奶茶(即溶奶茶饮品)1包和旧街场三合一蔗糖白咖啡(即溶咖啡饮品)1包;
二、处以罚款4000元。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有“AHC”等字样的进口洗面奶1瓶(180ml/瓶)、标有“DOVE”等字样的进口香体液1瓶(150ml/瓶)和标有“RAY Gold Facial Mask”等字样的进口面膜1盒;
二、处以罚款3000元。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