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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喜旺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喜旺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BNTPF85K

所:恩平市东安外资民资工业区B1号仓库12

法定代表人葛业华


202310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3628日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被我局予以警告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在202389日到2023107日期间,生产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9月至10月份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30602号)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12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9月至10月份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202389日到2023107日期间,生产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违法情节均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5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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