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金妃美容院)
当事人:恩平市金妃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5U329K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南华街3号一楼向东南一卡铺位
经营者:黎美华
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平市金妃美容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铺门口的LED滚动显示屏显示以下标语“本店引进最新款韩国超微小气泡”;店铺门外贴有一大型广告贴纸,广告上写有“俏美人 最新能量交换泡浴养生”等文字内容。当事人涉嫌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主要从事美容服务。当事人自2020年6月起,在其店铺门口的LED滚动显示屏上发布含有“本店引进最新款韩国超微小气泡”内容的广告;在其店铺外墙上发布一幅大型贴纸广告,广告上标有“俏美人 最新能量交换泡浴养生”等文字内容。当事人在广告发布期间,未销售以上两则广告中所述产品,无广告收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
2023年1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3〕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最新”用语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广告主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中未使用过上述广告中所述产品,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