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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黄氏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黄氏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KH8R9R
住所:恩平市民资外资工业区C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兆波
2023年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民资外资工业区C2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当即下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恩市场监管特令(河南)〔2023〕第0531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承压蒸汽锅炉(产品编号MO7539),待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方可使用。2023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蒸汽锅炉。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0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一台承压蒸汽锅炉(产品编号MO753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锅粤JE5183,设备代码:11204407002017020001)生产河粉。该蒸汽锅炉由一名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该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在该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过期的情况下,仍安排该工作人员从事蒸汽锅炉作业。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本局检查发现并下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恩市场监管特令(河南)〔2023〕第053101号),被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承压蒸汽锅炉(产品编号MO7539),限期2023年6月1日前改正。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蒸汽锅炉作业。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本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业锅炉外部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
2023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承压蒸汽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构成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