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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金丰织染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金丰织染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24793169

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工业一路323

法定代表人LIN ZONG SHENG


202322,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工业一路323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即下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恩市场监管特令2023〕第0202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蒸汽管道和导热油管道。本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322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2条压力管道:1、蒸汽管道,出厂编号:2019120302,注册代码:830044070020200300012、导热油管道,出厂编号:2019120301,注册代码:83004407002020030002。上述2条压力管道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编号:管GCJ001220-1]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30106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已下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恩市场监管特令2023〕第0202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2条压力管道。至案发时止,上述2条压力管道均处于运行状态,且当事人未能提供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上述特种设备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等。

20233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压力管道为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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