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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圣堂美昌五金交电商场)
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L291417747
经营场所:恩平市圣堂镇圣桥街15号
经营者:梁妙玲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恩平市圣堂美昌五金交电商场进行经营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摆放3台生力®猛火灶燃具均没有带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8月5日经本机关登记核发个体户营业执照从事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器材。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在佛山南海生力厨房设备厂购置上述产品3台,进货单价为128元/台。当事人自进货后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直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已销售0台,库存3台,对外销售价格为150元/台。上述产品属于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3.1.8规定的熄火保护装置。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本局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身份。2.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的具体情况。3.询问通知书,证明要求当事人配合我局进行事件调查的具体情况。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具体情况。5.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上述产品3台正在对外销售的事实情况。6.产品生产企业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我局依法查封上述涉嫌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情况和数量。
2023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圣罚告〔2023〕10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一般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生力®猛火灶燃具3台。
3、对当事人处以9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