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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鼎声电声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鼎声电声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4AAMK5K
住所: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A4号厂房1幢第三层东南边
2023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A4号厂房1幢第三层东南边的恩平市鼎声电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内发现印有“SHURE”商标的麦克风8盒,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SHURE”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明材料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进一步核实调查,我局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盒麦克风予以扣押,并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初起,在未经“SHURE”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麦克风上使用与“SHURE”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标有“SHURE”商标标识的麦克风8盒,尚未售出。本案涉案货值960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明,“SHURE”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舒尔公司”,注册号:38449038。上述商标是经核准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商品包含“无线麦克风、有线麦克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SHURE”注册商标资料、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年8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SHURE”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麦克风上使用与“SHURE”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印有“SHURE”商标的麦克风8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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