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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丽丰烟酒商行)



当事人:恩平市丽丰烟酒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7N7FTQ70

经营场所:恩平市美华西路61号第四、五、六卡铺位

经营者:吴壮丽


20236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恩平市美华西路61号第四、五、六卡铺位的恩平市丽丰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在售的烟草制品一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同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51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57日购进“黄金葉”“黄果树®长征”“七匹狼纯境”和“七匹狼(红)”等品牌的烟草制品共40盒放在店内对外零售。

本案违法商品经营总额为52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售出30盒,获得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20238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3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或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2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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