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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小简简餐饮店)




当事人:恩平市小简简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7LATU2XL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东2号锦江新城汇区域一层地面A05号商铺


202363,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东2号锦江新城汇区域一层地面A05号商铺恩平市小简简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查获的1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抹茶粉固体饮料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2023520日从杭州径林茶业有限公司里购进1抹茶粉,共20袋,购进价为每52.5元,纸箱盒外贴了一张标签,标签显示品名:抹茶粉固体饮料,配料:白砂糖.蒸青绿茶,净含量:20KG,生产日期:2023228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号:SC11433011018953,产品标准:GB/T29602,制造商:杭州径林茶业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茶业试验场,联系电话:139-6807-6176等信息,没标标签应当标明的规格、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当事人将其中2抹茶粉固体饮料放在经营场所用于制作抹茶鸡蛋仔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已开封的一袋抹茶粉共制作销售16份抹茶鸡蛋仔,销售价格为12/份,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92元。本案涉案货值24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等资料

20238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36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1.3.2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项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明规格、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的预包装食品抹茶粉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的违法商品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抹茶粉固体饮料一袋

2、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3、处以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9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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