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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A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恩平市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供稿: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案例正文采集

A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81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平市A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内发现印有“”商标的音箱2台,印有“”商标的音箱1,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明材料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音箱予以扣押。并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2515日起,在未经“和“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音箱上使用与“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标有“”商标标识的音箱2台,销售价600/台,标有“”商标标识的音箱1台,销售价800/台。本案涉案货值20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注册号:506600”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玛田音响有限公司”,注册号:38802811上述两个商标是经核准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商品包含“音箱”,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和“注册商标资料、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210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2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音箱上使用与“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规定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产品未及销售,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印有“”商标的音箱2台,印有“”商标的音箱1

2、罚款10000

【法律分析】

一、如何对涉案商品是否侵权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本局执法人员恩平市A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内发现印有“”商标的音箱2台,印有“”商标的音箱1当事人无法提供”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明材料进行检查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对“”和“”商标进行查询,发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注册号:506600”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玛田音响有限公司”,注册号:38802811上述两个商标是经核准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商品包含“音箱”,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将涉嫌侵权的商标“”和“”与他人注册商标和“”相比较,发现涉嫌侵权的商标“”和“”的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其次涉嫌侵权的商标只改变注册商标颜色、字母大小,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涉嫌侵权的商标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的。故认定当事人在未经“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音箱上使用与“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规定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1. 正确把握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不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在执法实际中,包括本案,在六十日内对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其期限一般都偏紧。但是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就要解除扣押措施,这样极易使侵权商品再次流入市场,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本案因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在扣押期限内没有躲避调查、拖延办案时间,不提供证据的情况,所以本案能在短时间内查清全部事实。但是还是希望能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给予商标类案件扣押措施相应的延期程序。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当事人生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只有3个,且其未将生产的侵权商品进行销售,没有违法经营额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侵权产品数量少,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较少,且没有销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在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进行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查处此类案件是落实恩平市商标品牌战略的具体表现。恩平市是电声器材的产业基地,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对本市的电声产业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对实施恩平市商标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商标侵权执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普法宣传,指导企业保护品牌合法权益,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企业重视商标、经营商标、保护商标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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