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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顺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顺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7FC40Y8X

所:恩平市圣堂镇中星工业区205

法定代表人:黄殿声


20235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有一名工作人员在操控一台桥式起重机在进行不锈钢板材的搬运,该台桥式起重机的龙门架上标有“永通制造、5t2号”等标识,该台桥式起重机是在通电使用状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起重机械的有效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机械出厂合格证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0J0069223),产品编号:17031002),有效的检验报告、机械出厂合格证现场均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嫌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17日经本机关登记核发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当事人于202217日起使用一台起重机械在经营场所内用于吊起、搬运不锈钢板材。该起重机械领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0J0069223),使用单位名称:恩平市顺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使用地点:恩平市圣堂镇中星工业区205卡顺祥金属厂,设备种类:起重机械,设备类别:桥式起重机,设备品种:电动单梁起重机,单位内编号:41704407002018010026,设备代码:41704407002018010026,产品编号:17031002。该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5t,起升高度6m。上述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QD-J02101321)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34月”,已过检验有效期,当事人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情况下继续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上述起重机械。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能提供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上述起重机械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202359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上述起重机械进行搬运不锈钢板材时被本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已过有效期的桥(门)式起重机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起重机械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当事人提供的罚款减免申请等证据证明。

20236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圣罚告〔202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当事人上述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的起重机械,为特种设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上述起重机械进行检验,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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