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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纤彩美甲店)



当事人:恩平市纤彩美甲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PM5B2J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中山中路二巷1号首层


20233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恩平市恩城中山中路二巷1号首层的恩平市纤彩美甲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予以扣押。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0430日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823日在拼多多交易平台的美甲工厂店购买了6瓶氢能量甲油胶(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378,生产企业:河源燃生新材料有限公司,净含量:12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7/12/07)摆在经营场所使用,购进价格为4.75/瓶,已在有效期前使用4瓶,还剩2至案发时止,上述2瓶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尚未在经营中使用。本案涉案货值金额9.5,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6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2瓶氢能量甲油胶化妆品摆放在货架上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美甲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违法商品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2瓶氢能量甲油胶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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