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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天一美容中心)
当事人:恩平市天一美容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6A33N1K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荣誉市民大道1号御景湾商铺87号-1
经营者:岑雅雯
2023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恩平市恩城荣誉市民大道1号御景湾商铺87号-1的恩平市天一美容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的94瓶“甲油胶”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经查实,现场查获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
“LOT甲油胶”90瓶,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见瓶身,上述90瓶瓶身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0328共5瓶、20190420共1瓶、20190425共3瓶、20190518共3瓶、20190627共14瓶、20190704共2瓶、20190710共2瓶、20190805共57瓶、20190824共3瓶)。
2、“DOCEER杜尔氏甲油胶”4瓶,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见瓶身,上述4瓶瓶身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均为2018年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0905、20181103、20181220、20181103)。
上述两种化妆品均为当事人在网上购入,其中“LOT甲油胶”购买了一套,共96瓶,购买价1298.97元,供货商为广州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LOT甲油胶”单价为13.53元/瓶;“DOCEER杜尔氏甲油胶”购买了4瓶,已无法找到购进记录,供货商未知,单价15元/瓶。当事人在上述90瓶“LOT甲油胶”和4瓶“LOT甲油胶”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仍然放在货架上,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美甲服务使用。截至案发时止,上述经营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尚未使用,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本案涉案的化妆品货值1277.7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上述两种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者身份证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网页截图、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3年5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3〕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放置货架上在经营中为消费提供美甲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情形,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中未使用过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LOT甲油胶”90瓶和“DOCEER杜尔氏甲油胶”4瓶;
2.处以罚款10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