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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嘉睿户外活动策划服务中心)


当事人:恩平市嘉睿户外活动策划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5PGK40Q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街道美华东路87号一楼5号卡位

经营者:张艳春



20234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到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美华东路87号进行核查,发现恩平市嘉睿户外活动策划服务中心(张艳春)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我局2023411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1211日冒充他人签名自行伪造了一份《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书》,向我局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20201216日,我局受理并核准开业登记,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因疫情原因,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者身份证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登记注册档案资料复印件和江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等证据证明,并能相互印证。

2023531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告字〔2023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冒充他人签名伪造《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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