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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宇强陶瓷有限公司)


当事人:恩平市宇强陶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7G097B3C

所: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工业区(原江洲水泥厂)之生产车间

   

2023517,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工业区(原江洲水泥厂)之生产车间的恩平市宇强陶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当即下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恩市场监管特令〔2023〕第0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本局于2023517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未经检验合格的6台叉车依法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于202351日起从佛山市邦壹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用电动叉车在其公司生产车间内用于装运陶瓷,其中有6台未经定期检验,产品信息如下:产品名称:叉车(平衡重式叉车),生产商:江苏中力叉车有限公司,型号:CPD型,额定起重量:3500KG产品编号和设备代码分别是:1、产品编号/车架号:1321000353,设备代码:5110109772023005312、产品编号/车架号:1321000354,设备代码:5110109772023005323、产品编号/车架号:1321000355,设备代码:5110109772023005334、产品编号/车架号:1321000356,设备代码:5110109772023005345、产品编号/车架号:1321000357,设备代码:5110109772023005356、产品编号/车架号:1321000358,设备代码:511010977202300536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叉车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2023517日,当事人正在生产车间内使用上述6叉车时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询问(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

20235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告字〔202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当事人在生产车间内使用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合格叉车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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