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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君堂镇林记蔬菜档)


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林记蔬菜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70ABXF                      

经营场所:恩平市君堂镇君堂圩市场摊位56


2022811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位于恩平市君堂镇君堂圩市场摊位56号的恩平市君堂镇林记蔬菜档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姜”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局于202292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于20229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于202284恩平市某农贸市场内吴普赞的卡位采购“”进行销售。2022811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2826日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的《检验报告》(№ZNY220800397显示检验项目“铅(以Pb计)”不合格(实测值:0.176mg/kg,标准指标:≤0.1mg/kg)”,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92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食用农产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全部售上述批次“2.5千克(含抽检2千克),销售价为10/千克。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5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检验报告14、询问笔录;5情况说明及减轻处罚申请6送达地址确认书;7、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8、当事人召回公告;9、进货单。

202211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告字〔202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同类食用农产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 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25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没)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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